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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损毁、遗失赔偿规定

作者: 来源: 发表于:2019年03月18日 文章点击数:6496 【打印】

          馆藏书刊资料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资源,属国家财产,读者应自觉爱护,如有损毁、遗失,按以下规定处理:

一、损毁(包括圈点、涂画、批注、撕剪、卷皱、烧残、水浸变质等)书刊;

1、封面损坏、脱落(不可修复)赔偿2;

2、书刊内勾画,视情节轻重罚款1-10;

3、书刊撕页或缺页1-9页,按原书刊的半价赔偿;

4、书刊撕页或缺页10页以上,按遗失书刊处理;

5、丢失书内磁条或条码赔偿2元。

二、遗失或损坏书刊,尽量以同版书刊赔偿,并交纳重新分编、磁条、条形码等成本费2.00元。

三、凡不能以同版书刊赔偿者,须按以下标准赔偿:

1、中文图书文献、国内出版的外文图书文献:

1)没有标价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;

21949年以前出版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;

31950-1977年出版按原价格3倍;

41978-2000年出版按原价格的2倍;

52000年以后出版按原价格。

2、进口外文、原版图书文献:

11949年以前出版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;

21950-1977年出版按原书价值的5倍;

31978- 1995年出版原书价值的4倍;

41996- 1999年出版原书价值的3倍;

52000年以后出版原书价值的2.5倍。

3、成套多卷书刊:成套多卷书刊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每册有单价的成套多卷书,按单册价格的相应标准赔偿。

四、书刊赔偿流程:

1、核定赔偿标准:

一般书刊由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工作人员在书目系统中查询遗失、损坏书刊年份、价格等信息,按上述规定计算赔偿价格。

1949年及以前出版的书刊为特殊书刊文献,其赔偿先由图书馆读者服务部主任通过图书馆书目系统查询遗失、损坏图书文献年份等信息,再依据国家文物市场价格核定赔偿价格。

2、赔偿人签字确认:赔偿人认可核定赔偿价格后,须在《书刊赔偿登记表》中签字确认。

3、交赔偿款:赔偿人持校园卡在扣款机上交费,不得进行现金交付。

五、赔偿书刊后,如在同一会计年度内(每年11月份以前),找到原书刊或买到相同版本书刊时,读者可到还书处开具“图书已赔偿证明”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。

六、本规定于201812月修订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,从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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